2012年3月17日 星期六

印光法師文鈔上冊 書二 一一二、復徐蔚如居士書一



一一二、復徐蔚如居士書一

律藏不許未受戒者看,一則恐其未明遠理之人,見其因犯制戒之迹。不知乃大權菩薩,欲佛制戒以淑後世,遂現作不如法相,以啟如來立制以垂範耳。由其未明此理,唯據近迹。遂謂如來在世,佛諸弟子多有不如法者。從茲起邪見以藐親僧倫,則其罪不小,二則律藏中事,唯僧知之。倘令未為僧者閱之,或有外道假充比丘,作不法事,誣謗佛法,則其害非小。故此嚴禁而預防耳。至於好心護法,校正流通,何可依常途為例。若執定此語,則律須僧書、僧刻、僧印、僧傳,方可不違佛制矣。天下萬事,皆有一定之理。而當其事者,須秉一定之理,而行因時適宜之道。理與權相契,法與道相符,斯為得之。律中必有明文,(光)以目昏,未能徧閱。蕅益毘尼集要,亦有此議,亦不須檢查。但無上不明遠理,只據近迹。及欲知佛法中機密之事,擬欲假充比丘等過。則放心安意,校正流通。其功德無量無邊,何須過慮。然須緘默,不可以律中文相,對無知無識之人宣說。及泛泛然錄之於尋常文集中,以啟無知人妄造口業之釁。世出世閒,理皆有定,法皆無定。大而經國治世,小而一飲一啄,莫不如是。何獨於律藏而板執乎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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